方月柱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这种商业经营模式起源于美国,中国改革开放后这种商业模式随着外资企业的进入在中国不断兴起,我们熟知的肯德基就是最早运用这种商业模式在中国迅速成长起来的企业,1987年11月12日成立的北京前门肯德基是第一家进入中国的国外特许人企业,也是中国第一家特许经营的企业。
随着这种商业模式的发展,2007年1月31日国务院第167次常务会议通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用以规范特许经营领域。 同年商务部制定了《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用以细化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但是旧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商业实践中遇到了新的问题,急需加以改进,有鉴于此,2012年2月23日经商务部审议通过,并发布了修订后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于2012年4月1日正式施行。
与旧《办法》相比,笔者认为新《办法》在以下方面有了较大改进:
一、扩大关联方范围,新《办法》将关联方范围由关联公司拓展到特许人的自然人股东,其范围更广,对象更具体,操作更便利。
二、细化信息披露内容,新《办法》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更加合理、具体、全面。例如,第五条第六项明确经营指导的内容包括选址、装饰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等具体内容,而旧《办法》对此仅作原则性规定;新《办法》第五条第十项明确要求披露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所有诉讼和仲裁情况,而旧《办法》仅对披露重大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作出要求。
三、强化被特许人的保密义务,新《办法》特别强调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并新增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先合同义务和合同终止后的后合同义务,强化了商业保密意识,增强了安全系数。新《办法》对此进行了分类补充,规定“被特许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因合同关系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被特许人违反本条前两款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给特许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四、合理修改单方解除合同条件,新《办法》将被特许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修改为“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与旧《办法》规定的“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这一条件相比,更加科学、合理、明确和易于操作。
我公司作为液化气零售企业,如何能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益,做到“借力打力,四两拨千斤 快速而相对稳健的抢占市场,可以说商业特许经营是个不错的选择,也是符合这个时代特征的。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在特许加盟各个阶段又可能会出现各种这样那样的问题或者纠纷,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熟知并能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法律法规的变更中,与时俱进,切实做到“法为我所用”,为公司规避风险,为企业保驾护航。
古人云:大军未动粮草先行,今昔,企业谋途律法为先。
(作者系北京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员工)